2019年6月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附件:
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
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
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》的通知(建标函[2019]8号文)要求,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广泛征求意见,在确保婴幼儿安全、适用、健康的基础上,结合目前托儿所、幼儿园的现状,对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-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。
本次局部修订保持原章、节不变,重点对托儿所部分条文进行调整、补充、完善。
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:
1.补充托儿所规模和最多班数;
2. 调整托儿所、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规定,增加合建的建筑类型,规定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、养老、教育、办公建筑合建;
3. 调整托儿所、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的规定,改、扩建的托儿所、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,应保证人均面积不小于3m2;
4. 明确托儿所、幼儿园日照标准的房间范围,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、寝室、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;
5. 调整托儿所、幼儿园生活用房设置楼层,规定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层,并对布置在二层的班数和安全疏散做出规定;
6. 增加新建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的规定;
7. 完善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;
8. 细化托儿所各功能空间的配置要求;
9. 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通讯、网络系统。
除上述局部修订内容外,对原规范中一些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了调整。
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;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设,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 39-2016编制组(地址:哈尔滨市南岗获果戈里大街1号,邮编:150008)。
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:
主编单位: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
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-2016局部修订对照表
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-2016局部修订对照表
(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,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内容)
现行《规范》条文 | 修订征求意见稿 |
1 总 则 | 1 总 则 |
1.0.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.0.3-1的规定,托儿所、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.0.3-2的规定。 表1.0.3-1 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班数(班)小型1~4中型5~9大型10~12
表1.0.3-2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班 别人数(人)托儿所乳儿班10~15托儿班小、中班15~20大班21~25幼儿园小班20~25中班26~30大班31~35 | 1.0.3托儿所、幼儿园的规模宜符合表1.0.3-1的规定,托儿所、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.0.3-2的规定。 表1.0.3-1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托儿所(班)幼儿园(班)小型1~21~4中型3~55~9大型6~810~12注:1 托儿所班数不宜超过8个班; 2 幼儿园班数不宜超过12个班。
表1.0.3-2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班 别人数托儿所乳儿班(0~12月)5~10 托小班(12~24月)10~15托大班(24~36月)15~20幼儿园小班(3~4岁)20~25中班(4~5岁)25~30大班(5~6岁)30~35 |
2 术 语 | 2 术 语 |
2.0.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。 | 2.0.5 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生活单元及公共活动的空间。 |
2.0.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。 | 2.0.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。 |
2.0.8A 公共活动室 供婴幼儿进行专项活动的空间,如美术、音乐、建构空间等。来源搜建筑 | |
2.0.9多功能活动室multi-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、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。 | 2.0.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-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进行文艺、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。 |
2.0.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、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。 | |
2.0.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。 | |
2.0.11A 母婴室 供母亲哺乳使用的空间。 | |
2.0.12 配奶室 mix-the-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。 | |
2.0.13晨检室(厅)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。 | 2.0.13 晨检室(厅)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。 |
2.0.15 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,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。 | 2.0.15 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,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。 |
3 基地和总平面 3.2 总 平 面 | 3 基地和总平面 3.2 总 平 面 |
3.2.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。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,但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; 2 应设独立出入口,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; | 3.2.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,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、养老、教育、办公建筑合建,但应符合下列规定:
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; |
3.2.3 托儿所、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6 改、扩建的托儿所、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,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。 | |
3.2.8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,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。 | 3.2.8 托儿所、幼儿园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、寝室、活动区、睡眠区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,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。 |
4建筑设计 4.1 一 般 规 定 | 4建筑设计 4.1 一 般 规 定 |
4.1.1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、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。 | 4.1.1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、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。来源搜建筑 |
4.1.2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,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。 | 4.1.2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,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。 |
4.1.3托儿所、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;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。 | 4.1.3 托儿所、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。 |
4.1.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。 | |
4.1.3B 托儿所乳儿班和托小班应布置在首层。 | |
4.1.3C 小型托儿所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,可布置在二层,并应设置可靠的供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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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.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。 | 4.1.7 严寒地区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,寒冷地区宜设门斗。 |
4.1.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距离地面1.20m以下部分,当使用玻璃材料时,应采用安全玻璃; 4 门下不应设门槛; 6 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,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的疏散通行; | 4.1.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,应采用安全玻璃; 4 门下不应设门槛;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.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;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,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的疏散通行; |
4.1.9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阳台、上人屋面、平台、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,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GB50009的规定。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,且净高不应小于1.10m。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.11m。
| 4.1.9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阳台、上人屋面、平台、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,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GB50009的规定。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,且净高不应小于1.10m。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.09m。 |
4.1.11 楼梯、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: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;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。 | 4.1.11 楼梯、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: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,踏步踢面不应做漏空,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; 7 楼梯间在首层宜直通室外。 |
4.1.17 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.1.17的规定。 表4.1.17 室内最小净高(m) 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3.0多功能活动室3.9 | 4.1.17 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、公共活动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.1.17的规定。 表4.1.17 室内最小净高(m) 房间名称最小净高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、公共活动室2.8 多功能活动室3.9 |
上一个案例:
学校装修应遵循哪些原则 下一个案例:
办公室装修的四大误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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